《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归属和使用等问题作了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可见,所谓专项维修资金,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建立的专门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为了对物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而建立的,资金的受益人是全体业主,因此,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缴纳维修资金的义务人是全体业主。条例第七条也明确规定了业主有义务按照国家的规定缴纳专项保修费用。按条例的精神,可以把业主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住宅小区内的住宅物业的业主;第二种是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第三种是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该注意区分的是第三种业主,该类业主不在小区之内,甚至没有享受到小区内的物业管理服务,似乎不需要承担缴纳责任,但是专项维修资金不是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它和服务无关系,它承担义务的理由是该物业的结构与单幢住宅楼的结构紧密相连、也就是说和住宅楼存在共用部分,如果住宅楼的结构出现问题,得不到及时维修,该非住宅物业的结构也会相应的受到影响,而住宅楼获得维修、更新、改造的好处,该非住宅物业却能同样受益。根据受益与负担相一致、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与该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小区外的非住宅物业业主,同样也要承担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