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一些人认为,资金的收取与管理应由政府规范和管理,并监督使用。《物业管理条例》就采用了这种观点。第五十四条规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笔者认为,政府过多、过深地介入业主之间的民事活动中,结果往往是吃力不讨好,实际效果并不好,万一出现管理部门挪用或财产损失,必然会引起社会不稳定,且政府部门并无经费承担该项风险。况且现实中,业主和发展商中拖欠维修资金的情况非常之普遍,金额也十分巨大,政府部门也无法律依据去管理及收取,长此以往,将会面临更大的社会隐患。例如广州市,物业维修资金从1998年8月开始建立,正式开始归集时间从2000年3月开始,到2005年底,实际归集总额约10亿元。
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也是一个十分细致、复杂的问题,往往需要根据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具体情况作具体的分析。例如有些小区内,有的物业有电梯,有的物业没有电梯;有的物业有共用部位(高层),有的物业又没有共用部位(小区内的平房或别墅),如何使用维修资金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区内的业主自行确定,政府不宜、也无法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