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理组合(业主自治组织)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
管理组合的权利来源于全体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的共有财产权力。在管理组合和业主之间存在着一种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管理组合作为小区全体业主的自治机构,有代表小区全体业主行使对小区共有部分进行维护管理和向业主收取管理费的权利,也有接受业主监督的义务。与之相对应,业主作为管理组合的成员,在管理组合享有对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利和对管理组合进行监督的权利,同时承担向管理组合缴纳管理费和维修积立金(维修资金)的义务,以及遵守管理组合各种有关规定的义务。
管理组合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
首先,管理组合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存在一种合同关系。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规定,具有提供服务的义务,同时享有从管理组合获得管理服务报酬的权利。管理组合享有获得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的管理服务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按管理服务合同的规定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其次,管理组合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存在一种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因为,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的过程中,必然要行使一些日常管理物业小区的权力,而这些权力都来源于管理组合的授权。物业管理合同中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的范围,也就是管理组合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授权范围。
管理组合与其他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小区的管理组合除了聘请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进行管理的专业服务之外,还要聘请一些其他的服务提供者提供其他的专业服务。例如,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聘请专业的维修公司提供小区设施或设备的维修服务。管理组合与这些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