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有哪些不同?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也是股票的转让,实质上是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义务的转让或变动。转让一经完成,转让人的股东资格丧失,受让人获得股东身份,并且凭借股票行使对公司的股东权。和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比较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转让表现形式不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称作股份转让(股巢转让),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称为股权转让(出资转让)。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被细分为等额部分,每一部分代表一股,股东可以持有不同数量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由于一般不是等额的,因而每个股东实际上在公司股本中只持有一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表现为股票的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并无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的转移。
2.引起章程变更与否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无记名股票交付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因此,一般情况并不引起公司章程的变动。而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具有较多人合性的特征,股东转让出资会发生公司章程的变更。按照新《公司法》七十四条的规定,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由公司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3.发生的场所不同。按照现行《公司法》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场所并无规定。实践中,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在其2004年出台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中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的产权交易机构一般指产权交易所,如北京产权交易所(CBEX)。
4. 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不同。新《公司法》在七十二条和七十三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条件,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时间,以及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方式作出了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新《公司法》在这里所作的详细
规定,弥补了之前仅就优先购买权进行规定但并无具体操作规则的问题,为实践操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在转让股份的时候,为了便于其流通,保证交易安全和效率,同时由于股份公司资合性的特征,法律并没有限定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