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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股份转让限制问题

2007-12-29 20:25:47    来源:本站资料    作者:kylin    
核心提示:

新《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限制有哪些新的规定?具体有哪些限制?

原《公司法》中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和原《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限定方面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或要求:

    1.缩短了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的时间。把限制由公司成立起三年缩短为公司成立起一年。在此期间,公司发起人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票。

    适应并考虑了一些不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以及风险投资公司的现实情况和要求。同时也不失保证公司经营策略的稳定和运行秩序的良好。

    2.增加了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东转让股份的限制性要求。即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股份前的股东持有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扩大了向公司申报持股的主体范围和申报内容的要求。原《公司法》规定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的人员管理人员仅包括董事、监事、经理。新《公司法》把申报义务的主体扩大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种人员。同时规定这三类人员不仅要申报所持有的股份情况,还必须申报其所持股份的变动情况。这实际上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申报义务的加重,对其诚信、忠诚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的在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维护公司经营秩序的稳定。

    4.取消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份的限制条件。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但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加强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之后转让股份的控制。新《公司法》增加规定高级管理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6.强调了公司章程在公司自治中的作用。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法律只是作出了最低层次的限制性要求,发起人如果为了坚定股份认购人或投资者的信心,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更长时间或其他方面的转让限制要求。

    除此之外,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还应符合:

    7.转让场所符合法律规定。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8.转让方式法定。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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