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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2008-3-18    来源:中国物业管理网    作者:物业管理师    
核心提示: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根据建设厅《关于对物业管理企业持证人员进行复检验证的通知》(闽建考[2005]3号),为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的素质,经研究,决定开展物业管理企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
根据建设厅《关于对物业管理企业持证人员进行复检验证的通知》(闽建考[2005]3号),为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的素质,经研究,决定开展物业管理企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已取得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证书的相关人员。 
 二、培训内容
 
《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省市有关物业管理配套法规文件;物业管理实务与纠纷防范案例分析等。培训统一使用省建设厅编印的《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
 三、培训方式
 1、物业企业经理级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由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负责培训。
 2、物业企业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由建设厅指定的物业管理培训单位负责。
 四、培训报名
从即日起,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可到省建设干部
培训中心、建设厅指定的物业管理培训单位报名,
也可先向所在设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名。省建
设干部培训中心根据学员报名情况到各设区市办班培训。

物业管理培训联系电话:

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    0591-87859054
物业管理分会      0591-87278349

  五、要求
  l、继续教育采用全脱产集中教育的方式进行,培训时间80学时,参加培训的学员经考试、考勤合格后(缺勤超过1
5%的学员视为考勤不合格),由培训单位负责汇总上报建设厅考办,经厅考办审核后,在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上作继续教育培训记录。
  2、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是一项经常性工作,每年都要按规定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今后持证人员在其证书有效期满三年之前,均应按本通知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福建省建设厅
                         二OO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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