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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物业管理职业资格制度考察报告

2008-3-19 15:51:41    来源:中国物业管理    作者:陆克华    
核心提示:香港是物业管理市场比较发达的地区,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很高,这主要得益于他们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物业管理职业资格制度。为了落实《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尽快建立我国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吸收建立物业管理职业资格制度方面成熟的经验,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以及地方同志组成的中国代表团,赴香港地区就物业管理职业资格制度进行了为期两周的考察活动。考察代表团访问了香港房屋经理学会,与香港的物业管理业内人士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全方位的交流。

香港物业管理职业资格制度概况

由于历史的原因,香港地区的物业管理职业资格制度受英国影响较深。1966年,英国特许屋宇经理学会香港分会(现更名为亚太分会)根据香港社团法例成立。1988年,香港房屋经理学会按照香港公司法例以有限公司注册,并于1997年按照香港房屋经理学会法例正式成立为注册法团。此外,香港目前还有地产行政学会、物业管理公司协会等物业管理的专业团体。这四个团体还以松散联合的形式组成香港“不动产服务联盟”。本报告以香港房屋经理学会为例介绍香港的物业管理职业资格制度。

香港房屋经理学会会员人数现已超过2600人,其中注册房屋经理800多人,其会员管理的房屋占香港所有房屋的70%。学会的一项主要职能是为物业管理专业人士举办课程培训和专业考试,学会与香港大学专业进修学院联合举办“房屋管理文凭”的在职训练课程,该课程包括房屋事务、建筑、法律、房屋财政、物价评估、管理学、房屋经济、社会政策等科目,学员必须参加不少于700小时的讲授课程并在考试中取得合格成绩。另外,学员必须完成一项学术报告,接受两年系统的实习训练。满足以上条件的学员,可申请为房屋经理学会会员。

香港房屋经理学会设有7种会籍:(1)名誉资深会员;(2)资深会员;(3)会员;(4)附属会员;(5)联系会员;(6)注册学生会员;(7)退休会员。所有会员在入会时必须经过学会的理事会审核批准,以审查申请人在教育、职务、职责和个人品格上是否符合既定标准。

为了提升物业管理的专业水平,香港房屋经理学会于1998年向政府建议设立注册及监管机制,1999年香港房屋经理注册条例正式发布,并于2000年4月成立“房屋经理注册管理局”。“房屋经理注册管理局”专职处理香港注册专业房屋经理事务并监管专业房屋经理的执业纪律。

香港房屋经理注册局成员共有16名,其主席由香港特别行政长官直接委任,其他成员由香港房屋经理学会委任,成员全为物业管理业内的专业人士,任期两年,其主要职能包括以下几方面:(1)建立注册专业房屋经理名册;(2)评定和检讨注册标准;(3)审查和核定注册房屋经理的申请;(4)处理有关注册房屋经理行为的投诉;(5)就注册事宜向政府及学会提供意见。

凡房屋经理学会的资深会员和会员、均有资格登记成为“注册专业房屋经理”。通常,取得注册房屋经理资格应具备以下两项条件:(1)在香港取得不少于一年的专业经验;(2)香港房屋经理学会会员。如申请者为非香港房屋经理学会会员,则应具备以下两项条件之一:(1)其他房屋管理团体的成员,而且该团体成员资格标准不低于学会会员资格标准;(2)已通过或取得不低于学会会员资格标准的考试、训练或经验。

香港的经验总结

(一)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认定(或注册)虽采用自愿原则,但是否取得职业资格已经成为社会评判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和其所在机构是否具备管理能力的重要依据。

香港虽然依法例设置房屋经理注册局并由特区行政长官任命注册局主席,但在考察中我们注意到,香港房屋经理注册局与香港房屋经理学会,英国特许屋宇经理学会亚太分会等机构合署办公,注册局的日常事务是由房屋经理学会代行的。另外,香港法律规定房屋经理注册是自愿性质的,政府并无特别要求从业人员必须注册房屋经理。在香港是否取得相关物业管理职业资格,是社会评判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和其所在机构是否具备管理能力的重要参考标准。

(二)培训、考试及资格认定(或注册)一体化的管理模式。

在香港,无论是房屋经理学会,还是英国特许屋宇经理学会亚太分会,均是负责进修课程(许多课程与高等院校合作)和专业考试的机构,同样负责注册的房屋经理注册局的成员也全部由上述机构的专业人士充任。

(三)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是取得职业资格的必备条件。

香港的房屋经理注册条件同样关注课程进修、从业经历和专业操守,《香港注册专业房屋经理专业操守守则》在专业操守、个人操守、对同僚的操守、对雇主及客户的操守以及对社会的操守等五方面作出详尽规定,并规定对违反者进行严格的纪律处分。

香港经验对我们的启示

在我国,《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尽快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物业管理职业资格制度,是《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后我们要抓紧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这次考察香港的经验和做法,我们可以得出以下有益的启示:

(一)建立职业资格制度是现阶段物业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

新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公民合法所有的财产不受侵犯”的宪法原则,物业管理权是财产权的有机组成部分,物业管理是公民维护和实现财产权的重要手段。《物业管理条例》明确建立物业管理职业资格制度,更是让这项制度成为了衡量我们是否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任务。实行物业管理职业资格制度不仅有利于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财产权利,而且符合WTO商业规则,有利于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尽快与国际接轨。

(二)建立职业资格制度是解决现阶段物业管理现实问题的有效手段[FS:PAGE]。

物业管理是市场化的产物,处于传统计划模式向现代市场模式转型期的我国的物业管理,存在着专业化、规范化程度低、公信力缺失、相关矛盾尖锐等诸多问题,不少物业管理企业体制、机制有缺陷,管理不规范、服务不到位、乱收费,群众对这些问题的投诉上升,反映比较强烈。许多消费者、部分“两会”代表和专家学者及相关部门呼吁政府加快物业管理法制建设,加大行政监督力度,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解决这些问题不能完全依靠市场,还需科学的行业监管,香港的经验告诉我们:建立职业资格制度,帮助业主选择具备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管理人员,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捷径。

(三)职业资格应授予综合素质优秀的管理人员

参考香港的做法,我们也应当从经验、学历、培训和道德四方面评判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这就要求我们的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专业化,强调知识教育和技能教育的结合,倡导知行合一。同时,针对我们以往岗位培训中的薄弱点,应加大职业道德教育的份量,并将职业操守作为资格认定和注册中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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