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车越来越多,相关的问题一些车主慢慢的会遇上。市民陈先生周三晚上把车停在开元路的收费停车位上,可不久后他发现车身有两处被人刮伤的痕迹,但停车位的管理单位表示遇到这种事情他们也无能为力。
陈先生经常会花上5块钱把车停在开元路自己经营的小店门前这排收费的停车位上。星期三晚上,他停车时发现店门前的停车位停满了,只好把车先停在不远处的另一个停车位上,等店门前的车开走后,陈先生把自己的车挪了过来,这时问题出现了。
陈两宁:开回来本来没看到,那就是灯光射下去,看到有一痕了,我晚上才刚洗车的,开过来这边就有这个了,都是人家故意刮的。
车的右侧尾灯附近和车后厢盖上各有一道明显的划痕,在黑色的车漆上尤其明显。陈先生说,既然每次停车都付了停车费,现在发生这种事情停车位的管理单位理应负责。
给他打电话,他说没有,只收你停车费没有给你收保管费,到底怎么回事,我也搞不清楚。
昨天早上陈先生再次拨打了停车位管理单位的电话。
鑫中华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不是说有在处理。(陈先生:他是说没有收管理费,只收停车费。)是这样子的,我们一般碰到这个情况都是这样处理的,都是你们直接跟保险公司处理的。
陈先生说,他向保险公司说明了情况,但保险公司认为一方面陈先生没有保车身划痕险,因此他们不予理赔;另外即使有保这一险种,因为车是在有人看守的停车位上被划伤,并且陈先生已经支付了停车费用,责任应该由停车位的管理单位承担。
就此问题我们也咨询了相关律师。
福建万石律师事务所 赖建传:根据这个票据上面载明的事项可知应该属于保管合同,按合同法对保管合同的规定是,保管人在保管期间应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责任,那本案显然属于有偿的保管合同,那么应该认定保管人应该承担责任。
赖律师认为,因为陈先生已经支付了停车费,双方实际上已经形成了消费关系。如果停车位的管理单位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那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律师还提醒说,停车时一定要找正规的有资质的停车场并保留好相关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