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的教训,值得深刻反思的维修基金
现仍有效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设立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物业建设单位按物业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在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一次性划拨给业主委员会,其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在其实施仅三个月时,建设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开发商纷纷借此拒交专项维修资金。《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上述规定几成空文。
1999年8月,李女士与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华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东悦居一套房子。开发商是在1998年10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子买了几年,但维修基金一直没有着落,李女士于是在2003年8月以开发商不给其缴纳物业维修基金为由,把开发商告上法院,此案被称为“广州维修基金第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