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物业管理师网 >> 案例分析 >> 正文

捆绑物管 业主拒签 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非法

2008-7-24 13:35:36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杨秀伟 林劲标…    
核心提示:李某在庭审中辩称,双方签订的所有书面材料中,并无约定未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就可解除合同,因此该置业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无法律依据。

售房合同捆绑物管条款,约定购房者应与开发商或其委托的物管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广东一消费者李某购房后认为物管费不合理而反悔拒绝,被开发商佛山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撤销售房合同。昨日,广东禅城法院公布了该案一审结果,判决驳回该置业公司诉求。

2007年8月20日,李某与该置业公司双方签订了《认购书》,以159万余元的价格,认购了由该置业公司开发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某国际广场一套房产。签约后,李某先支付了定金1万元,同年9月4日,李某支付了158万余元购房余款。同年9月5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的第三条中约定“买受人签订本买卖合同时,应与出卖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其后,李某因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的收费标准有异议而拒绝签订该服务协议。今年3月31日,该置业公司以邮寄特快专递的形式催促李某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该邮件被退回。该置业公司认为李某拒不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方应履行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的义务,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办理登记备案,合同事实上已无法继续履行,遂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

李某在庭审中辩称,双方签订的所有书面材料中,并无约定未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就可解除合同,因此该置业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无法律依据。

禅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该置业公司诉求,法院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该置业公司仅以李某拒签《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而无法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为由,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不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条件。

已被阅读 次  责任编辑:晴空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

图说物管

更多

热点专题

更多

人物报道

更多

企业风采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