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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业主告业委会首案原告获胜

物权法施行以来业主告业委会撤销决议第一案

2008-8-19 12:09:08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武新    
核心提示: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业主的王女士提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操作业主大会书面意见的具体工作,有失公正性,但对此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亦缺乏相应法律依据,故对此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北京)万通新世界广场业主王女士认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召集业主大会、统计票权程序违法,导致此次会议形成的决议也存在虚假问题。她状告业委会,请求法院撤销这个决议。这是物权法施行以来的第一起业主告业委会撤销决议的案子。昨天,记者获悉,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万通新世界广场业委会的决议。

原告王女士说,2007年8月16日,西城区万通新世界广场业委会以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召开了业主大会,委托物业公司操作整个业主大会书面意见征集和统计票权等主要环节,经过一个月的时间,业委会作出了业主大会决议。这次决议内容涉及了物业公司的利益,比如是否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物业费标准。

王女士认为,业委会让物业公司参与其中,使此次决议结果显失公正、存有虚假。王女士请求法院确认大会投票无效,并撤销此次决议。

万通新世界广场业委会辩称,业主大会的召开以及所作决议都是针对全体业主的,并非只针对原告王女士,而且决议内容也关乎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是否行使撤销权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王女士作为单个业主,无权单独提起诉讼。此外,该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配合完成具体操作工作并不违法,物业公司也不存在虚构投票权数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业主的王女士提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操作业主大会书面意见的具体工作,有失公正性,但对此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亦缺乏相应法律依据,故对此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在此案中,投票权数清册中所列万通房地产公司是否拥有4.8万余平方米的产权面积成为双方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此面积的统计直接关系到投票权是否达到法定要求比例,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被告业委会对此应负有举证责任,但被告业委会未提供相应证据。因此,王女士要求撤销业委会作出的决议,理由正当,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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