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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业委会工作的思考

2008-9-5 20:00:32    来源:安徽商报    作者:不详    
核心提示:业委会顺利开展工作的几点建议:物业管理课题应提升到和谐社会范畴的社会学科研究;政府应制定有利于保障物业管理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业委会岗前培训是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沟通和理解的需要;街道、社区党组织工作要富有前瞻性,主动适应社区群体变化。

“众口难调在于味,众心难收取于信”。中国改革开放后的快速发展,使百姓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拥有“私宅”财产而成为业主的一个新兴的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开始出现。与此同时,业委会在工作当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并引发了相关各方的思考。

一、当前业委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业委会成员思想意识和专业意识亟待提高

1、部分业主或个别业委会成员对物业管理的认识有失偏颇。一种现象是部分业主缺乏法律意识,把个体权力最大化,应尽公共义务最小化,使物业管理企业工作受阻。另一种现象是少数业委会由于缺少专业知识,未能真正当好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这一角色,忽视业主大会的权限,引发区域稳定危机。

2、不少业主和业委会成员常对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服务标准最高化,物业费支出最小化,此观点在业主中颇有吸引力,殊不知此举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短期行为。

(二)组织机构管理松散,若无正确引导将妨碍社区稳定。

一些素质较高的业委会能坚持从公正角度出发,兼顾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的权益,但承受不了那种无序的压力和干扰,为保证身心健康,被迫放弃这份义务工作,导致正确的观点难以主导大局。另一种情况则是,对业主的决定有分歧而发展到收不了场,业委会主要负责人提出辞职,全体业主满怀期望投的信任票瞬间消失。

(三)物业管理行业的“依法管理”宗旨与“个体维权论”调和。

物业管理“依法管理”是本着保障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角度而提出的。但是,任何一部公众大法都无法涵盖一切个体利益。物业管理在日常管理中维护了公共利益,势必要制约少数个体利益,而当个体利益要求得不到满足(或非物业管理所致的问题),则常引起个别业主以“维权”名义提出非理性要求。可谓:“维权”拉选票,利己真目的;大局被扰乱,何处找裁判?

二、业委会工作难的原因浅析

1、业委会组织正处于初级阶段,对自身的组织地位未摆正。

当前,尚无明确法规约束业委会组织的运作行为。使少数业委会使用权力越位,忽视了真正的决策机构是业主大会,而自身仅是执行机构。

2、把共同的目标合作者、平等的经济合同的执行者,误认为矛盾的对立者。

这主要表现在,业主对物业管理条例法规了解不全,对物业管理的作用认识不深,或利益驱动导致的个性化表现过强。

3、依法管理可循,依法自治欠缺。

物业管理企业有法规政策可依,有主管行业、社区党委指导,有业主和社会舆论监督。而业委会自治组织缺乏明确完善的配套体系。

三、对业委会顺利开展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物业管理课题应提升到和谐社会范畴的社会学科研究。

物业管理已经是一个关系到千家万户的行业,政府应把它列为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一门系统学科进行研讨。

(二)政府应制定有利于保障物业管理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

百姓生活品质的提升对物业管理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物业管理企业常常是微利或无利可获。

(三)业委会岗前培训是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沟通和理解的需要。

鉴于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承担交流沟通、传递信息的工作,地位十分重要,让业委会多了解、掌握物业管理行业依法管理的理念,对日后双方和谐共处至关重要,建议当(参)选入业委会正式成员前,行业主管部门应给予物业管理相关知识、民主与法制相关知识的专门培训,以求业委会能理性、客观、公正地参与民主自治建设。

(四)街道、社区党组织工作要富有前瞻性,主动适应社区群体变化。

1、将和谐社会建设工作内容,列为社区建设(街道办、居委会)工作考核的依据。社区干部党组织选聘中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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