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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新《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10方面变化大

2008-9-11 18:18:09    来源:天津晚报    作者:刘英潮 吴 梅 张学军…    
核心提示:天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08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天津市物业管理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接受晚报独家专访,详细讲解了即将开始实施的新《条例》,阐明新《条例》在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物业管理事项和小区停放机动车辆规定等10个方面发生重大变化。
理区域内的停放、行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全体业主共同研究确定;六是对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管理、收费标准及其费用使用用途等问题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约定。这些规定,体现了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辆的停放、行驶等管理由全体业主集体决策、物业服务企业执行的原则,对于减少因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而产生矛盾纠纷将起到积极作用。

变化七

物业服务企业违规退出将受到处罚

新《条例》规定,一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一般不低于两年,这一规定是根据物业管理行业的特殊性做出的,旨在保护合同双方的根本利益,维护广大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二是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约的,或者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落实退出项目预警报告制度;三是物业服务企业在预警后、退出项目前要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服务,协助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同时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至合同终止;四是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并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有关资料及物品,未有业主委员会的,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移交。另外,新《条例》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变化八

新建非住宅物业被列入缴存维修资金范围

新《条例》规定“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这一规定将为新建非住宅物业建立“房屋养老金”,延长房屋使用寿命提供资金保障。另外,新《条例》还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资金除核定管理费用外,应当建立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房屋应急解危支出”。为建立维修资金使用应急机制提供了法规依据。

变化九

物业管理服务费计费方式业主有选择权

新《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部分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计费方式。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至少每季度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此规定明确了物业管理服务费有两种计费模式,业主可根据自己所在的物业管理项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变化十

开发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违规将受到处罚

新《条例》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设计建设、移交、登记物业管理用房以及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出售新建房屋时未向购房人明示并组织购房人书面确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等6种违规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规定,将进一步规范开发建设单位行为,有效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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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阅读 次  责任编辑: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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