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8岁的龚某,与小伙伴许某在广州市天河区某住宅小区一个石柱形景观花盆边玩耍时,许某用手推花盆,花盆从中间突然断裂倒下来,龚某被花盆当场砸断右手中指,为此,引发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9月10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物业公司未尽管理义务为由,判决其赔偿龚某7.2万元。
2007年12月23日中午12时许,龚某与同学许某一起在天河区某住宅小区内的罗马广场玩耍。当日广场设置了一个儿童乐园,许某与龚某在一个石柱形景观花盆边玩,因许某用手推花盆,花盆从中间突然断裂倒下来,龚某被花盆当场砸伤右手指。
龚某当即被送往广州和平手外科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伤势为右手中指完全离断伤、右环指不全离断伤。后经手术治疗于2008年1月18日出院,共住院26天。后龚某因右手中环指术后屈伸功能障碍,于2008年2月27日再次入住广州和平手外科医院进行治疗,同年3月24日出院,共住院25天。
各方就赔偿问题多次磋商无果后,龚某的父母怒而一纸诉状将小区物管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及许某的父母一并告上了法庭。
龚某的父母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等共12万元。
天河法院经审理后,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龚某经济损失56785.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被告许某的父母赔偿龚某经济损失1622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官点评:物业对公共场所安全隐患未尽善良保护义务
天河法院承办本案的法官认为,设置在公共场所的涉案花盆,竟能被7岁的儿童在玩耍中推倒,可以推断涉案花盆本身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天力物业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人,有责任保障小区内公共物业设施的安全,其放置在公共活动场所的花盆存在安全隐患,却未采取保护及警示措施,致使幼童轻易将花盆推倒,被告天力物业未尽到善良保护的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应当对花盆坠落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许某的监护人未尽到妥善的监护责任,故应当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而龚某的监护人亦未在现场保护好小孩的人身安全,未尽到全面的监护责任,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
根据各方的过错大小和致伤原因力比例的不同,法院最终确定龚某的父母应承担事故10%的责任,被告天力物业应承担事故70%的责任,被告许某的父母应当承担事故20%的责任。
针对目前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存在的漏洞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的情况时有发生,法官建议:首先,物业公司应定期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检查,对有安全隐患的设施应立即清理或设置安全警示,同时针对小区内未成年人活动频繁,物业公司应采取积极的防护措施,避免未成年人触及隐患设施;第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在小区公共场所的活动应予以充分的看管,及时避免未成年人触及危险设施或实施具有危险性的行为;第三,物业公司的安保人员应对小区内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给予一定的注意,制止未成年人实施具有危险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