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业委会本身所具有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特性,与其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要求背道而驰。法人是除自然人之外最重要的民事主体。它是近现代民法上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业委会的职责和权限及存在现状,不难看出业主委员会不能也不会具有法人资格,主张不将业委会定为社团法人地位。笔者赞同业主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观点和主张。
2.业主委员会应该成为其他组织,即非法人组织。
我国的业委会虽不拥有物业财产的全部所有权但其依法享有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合同持有一定可支配、控制财产和收益,有权履行业主规约规定的权利。业委会是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过渡过程中产生的虽说只有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才能成为社会团体组织,但笔者认为在实践中业委会已经具有客观上的非法人组织的特性,理应归入非法人组织范围之内。
二、加强政府在保障业主权益方面的职责
1.政府的职责转变:由统治向治理转变。
政府的角色,在三方良性互动机制中,制度机制的建立最终取决于政府制度创新的动力。政府的观念和行为对三方机制的形成至关重要。从观念上来说,政府的管理理念要适应时代的变化。改革开放以来政府的管理理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这种变化可以概括为从“管治”到“统治”。“管治”是阶级斗争时期的统治方式其特点是管不了你就“治”你。“统治”是指政府利用政治权威自上而下地发号施令,制定和实施政策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单向的管理。治理与统治不同,它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共同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治理也需要权威,但它更需要协调。有了这样的管理理念就不会把业主维权看作是不稳定因素,而是把它看作制度创新的契机和基层民主方兴未艾的标志。在实际操作中政府相关部门要做到加强对业委会的指导和经常定期不定期地召集各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业委会的共性问题,共同寻找解决的办法。
2.政府主要扮演制度供给和制度建设角色。
就业主维权的三方机制而言,政府应当加强诉讼制度投诉制度、协调制度的建设。但在现实情况下,这些制度的存在与不存在差别不大。比如,法律规定公民有投诉的权利,但是公民在面对投诉石沉大海后却无能为力。这些问题主要出现在程序上面,所以制度建设中最根本的一条是要进行公正的程序设计,即保证程序公正。
3.成立政府与业委会的中介组织。
社会服务机构完全可以承担业主维权中的许多工作。这些机构可以是非营利组织,如业主委员会联合组织也可以是营利组织,如维权公司之类的组织。当然,这些组织的出现部分依赖于政府的制度供给。中介协调在开始阶段表现为利益团体和国家管制的共存,而后通过逐步立法,授予团体在某些业内的管制权,由社会团体控制和检查他的成员,允许他们使用自己的资源与权利在国家难以达到的地方进行管理。这一机制提供了民间利益管制的途径,但问题也伴随产生:社会团体的代表性职能往往因此退化,对社会自订标准也不宜进行宏观调控:更重要的是,由于利益团体和国家的互动网络日益复杂,多组织多层次的管制和协调是否能够为统一的结构效力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三、对于业主委员会的监管问题,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
对业委会第三方监督就是要发挥各种民间社团和企事业单位的积极作用,赋予他们一定的监督权力,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对业委会的管理行为实施监督。如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等中介组织来进行,便于对业委会财务等方面的工作开展监督。
业委会日常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些不公正现象大多和某些程序不透明有关,实现业委会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需要“第三只眼”加以有效监督。监督方作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接受业主的委托后,依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业委会的职责权限,帮助业主对业委会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实施监督的第三方可以提供的服务包括许多方面,如协调各方关系促成业委会如期依法成立对业委会提供法律业务咨询 对业委会实施财务监控与审计定期对业委会工作展开监督与评价等。由第三方对这些程序进行监督,能使每一个管理环节都能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不仅大大提高业委会工作的信誉度,还能有效阻止业委会运作过程中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
其次由第三方对业委会及其组成人员的管理行为进行监控督导与评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管理工作中的随意性与盲目性。
第三在业委会的制度设计中引入第三方,除了能够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外,还可以解决业主由于专业知识缺乏学习成本过高的问题。
第四,引入第三方还可以大大节约时间成本运作成本及交易成本。譬如,在目前的物业管理包括业委会的运作中由于严重缺乏必要及合适的监督机制及监督方法各种监督成本不断积累并向下游转移,使得事后纠纷处理成本大大增加。而通过引入第三方就可以定期进行监督评估,避免问题积重难返,在矛盾爆发时带来更大的损失。
此外,引入第三方还可以促进业主的理性维权。近年来各种媒体屡屡曝光的业主过激维权事件说明业主维权意识增强,但同时也表明业主理性维权的意识、方式及专业知识还有待提高。而引入第三方将使业主从“盲目,幼稚维权”走向“理性,成熟维权”。在当前的实践中 除了业委会的自身监督和来自业主和业主大会的监督以外,目前各地的业委会工作都是由相关政府部门,如建设主管机关来履行监督功能,媒体等社会舆论机构也会对业委会进行监督但由第三方机构参与到对业委会的监督程序中尚鲜有所见。因此,即使这形式被正式引入物业管理中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要切实发挥对业委会的监督作用真正充当起社区伊甸园“守夜人”的作用,也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