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记者从哈市物价局了解到,为加强哈市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规定,该局会同哈市房产住宅局共同起草了《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从即日起开始向市民和物业企业征求意见。市民关心的物业收费标准有望得到明确。
据了解,该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区内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维修、养护,提供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等服务,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两种形式收费适用范围确定
该办法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两种形式;确定了服务收费项目以及服务收费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普通住宅以及配套使用的电梯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小区配套使用的室内停车场(位),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收取的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酒店式公寓、别墅等高档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为业主个别需要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等收费,除政府部门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成本不包括电梯费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其中不包括中央空调和电梯运行等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预收费不能超12个月
物业服务费用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元为计费单位,按月、季、年计收,具体计收方式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业主、使用人收取,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的,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共用设施经营要经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上述单位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可向委托方收取代办服务费用,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服务要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或收费地点,采取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标明服务内容及标准、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