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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呈现十大特点

2008-9-19 14:26:36    来源:天津市物业管理协会 |    作者:不详    
核心提示:确保新《条例》的贯彻落实,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物业处、天津市物业管理协会正在抓紧修改《天津市业主会管理办法》、《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暂行办法》3个配套文件、《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4个示范文本、《天津市业主会备案程序》等5个备案程序。

2008年9月10日,天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08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物业处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条例》旨在进一步与《物权法》和国家《物业管理条例》衔接,将天津市政府下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内容升格为地方性法规,并着力为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供法规依据。

为确保新《条例》的贯彻落实,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物业处、天津市物业管理协会正在抓紧修改《天津市业主会管理办法》、《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暂行办法》3个配套文件、《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4个示范文本、《天津市业主会备案程序》等5个备案程序。同时着手对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分级、分批培训,使其真正吃透和把握新《条例》的精神实质,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维权。

修订后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呈现以下十大特点:

特点之一:强化街道办事处的监管职责

新《条例》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范畴,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并在以下10个方面履行监管职责:1.负责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2.受理业主大会备案。3.在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临时会议时,负责召集工作。4.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不代表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不组织业主委员会进行换届和补选工作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5.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将物业管理用房无偿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使用。6.负责组织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问题。7.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8.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新《条例》行为的投诉和举报。9.接受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的预警报告,协调解决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未有业主委员会的物业项目,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接收退出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相关资料。10.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按照规定移交保管的资料、印章和财物的,应业主委员会的请求协助移交。

特点之二:非住宅物业也要通过招投标选聘“管家”

新《条例》在规定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又规定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并且规定新建物业,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这一规定将进一步推进我市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

特点之三: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得分割管理

新《条例》规定,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物业项目,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针对目前天津市高层物业项目不断增多的趋势,为防止出现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相关场地分割进行物业管理的情况发生,又作出了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相关场地,不得分割进行物业管理的规定。

特点之四:物业服务企业须依规经营

新《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从以下6个方面规范管理服务行为:一是从事物业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物业管理相应的职业教育培训。二是加强对承接新建物业项目的查验,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开发建设单位整改。三是按照规定加强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的监督管理。四是加强对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的日常检查,每年第四季度向业委会报告情况,并向全体业主公示。五是向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和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经营收益。六是退出项目管理前提前三个月履行向有关部门报告制度,并做好资料等交接工作。这些规定将有效地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服务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特点之五: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力度

新《条例》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项目全部委托给他人管理、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相应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和不办理合同备案等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通过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违规行为的行政监管力度,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特点之六:欠费业主不能当选业委会成员

《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又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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