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物业管理师网 >> 业主园地 >> 业委会建设 >> 正文

政府对业主大会指导与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法规完善

2008-9-23 16:31:29    来源:公元物业管理网    作者:陈健    
核心提示:我国的物业管理目前依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业主大会制度建立和业主委员会规范,一直是工作中的难点。两案法院对政府主管部门在业主委员会备案问题上的不同判决,一方面对业主如何正确理解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纠正 “自治维权”的偏激认识和行为,有着积极的意义;另一方面为我们理解法律、法规的内涵,提高依法行政的素养,正确履行依法行政实践,化解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教训和借鉴;同时,也凸现了现行物业管理法规的缺陷。
记”“赋予权力”为实?

三、业主委员会的权力是由选举产生而履行,还是依政府职权备案(登记确认)产生而履行?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释义对业主委员会的履行职责解释是:“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一经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就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任期内履行相关职责......” 同时又解释“一些地方规定业主委员会实行登记审核......但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首先,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缺少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对业主委员会进行实质性的审核,难以起到登记的效果;其次,登记审核容易造成政府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与运作进行一些不正当的干预,而且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律的一种形式,政府不宜干预过多,介入太深。政府的作用主要应该体现在指导、帮助、协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运作上以保证业主委员会真正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

在我国,行政登记是行政主管机关依当事人申请,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状态加以记载,予以认可和证明的一种行政行为。登记哪些内容似乎更多的体现是政府“赋权”的性质,未经登记可能会有某些不利后果。

而世界上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对于民商事采取是任意性登记,登记只是指从事活动的前提,而并非从事活动的必备要件。其中法律虽然不将登记作为主体资格或能力取得的逻辑前提,但非经登记,其从事的活动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政府进行登记实际上是对公民天赋权利的一种确认,而不是“赋权”。例如美国的法律观念和制度,认为“私权”领域(如商品买卖等)是每一个公民天赋的或法定的权利,无需任何行政部门再以登记加以确认和限制,政府只是对其选择予以认可和规范而已。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美法系的国家也多有类似规定。这些国家实行民商事登记,更多的体现是一种“事后备案”性质。登记机关的行为更多的是体现政府的服务责任与行为,而不是行政权力的行使。

在法律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法的渊源、法典编纂、适用法律的技术、法的分类、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等方面均有不同的特点。

现代物业管理源于英美,发展也不过百余年。我国的物业管理是随着对外改革开放和住房制度的不断深入,作为“舶来品”发展起来的,在先行的法规政策规范与实务上,也较多的受英美法系的影响;而我国却是一个较多受大陆法系影响的国家,南京两级人民法院坚持对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即“赋权”的判定思想,已充分说明这一点。物业管理法规立法思想与法院的判决差异,我们是否存在在“引进”与“消化”结合上,忽略了不同法系思想在与我国物业管理实践相结合的国情“冲突”?

如果我们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天赋权利”的观点,我们对业主委员会权利的产生与履行,以及对其备案的行政观念可以认为,对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行政备案(登记)行为,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备案(登记),是不以自己意志决定当事人是否享有某一权利,或是否应负担某一义务。当事人之间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变动,取决于当事人本身的法律行为,而非取决于备案(登记)。行政备案(登记)的法律后果,在于推定了其所登记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性,起籍簿记载和公示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例如防止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出现两个以上个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等。

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认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申请行使登记行为时,完全不享有自由裁量权,假如我们认为业主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定权利,那么我们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登记),也只应依法负形式审查义务,审查登记与否,并不影响业主自身“自治”维护权益。

四、政府行政对成立业主大会的指导,是助成性指导,还是规制性指导?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二十条又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条例对业主大会的指导规定,一是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二是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政府对业主大会指导的规定,主要是基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构成、权属及使用上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而产生。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大会的指导,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具有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任务。我国多数生活在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同时也是城市居住地居民中的一员。业主大会同样要接受居民委员会的指导。

行政指导,是自20世纪中叶以来,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实践和理论的不断发展和政府角色的逐步演化,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实践中,对传统依法行政起着补充和替代、辅导和促进、协调和疏通、预防和抑制等积极作用。

因此,世界上一些国家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逐渐自觉主动地采用了这种比较柔软灵活、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已被阅读 次  责任编辑:周静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

图说物管

更多

热点专题

更多

人物报道

更多

企业风采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