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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制度在物业管理体制中地位和作用及其改进思路

2008-9-23 15:51:14    来源:公元物业管理网    作者:张振宇    
核心提示:物业管理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型管理服务体制,其最基本的特点是业主自治自律与物业管理企业统一专业化管理服务相结合。业主委员会是广大业主实现业主自治自律的前提和关键;是整合广大业主的共同意愿,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的有效组织形式;有利于明确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业主既是物业管理所有者,也是物业管理服务的消费者,业主有权自主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但是,物业管理消费又与日常生活中的一般消费行为有所不同。目常生活的中的消费多表现为个人消费行为,具有个人选择、个人付费、个人受益的特点。而多元产权物业的物业管理则量种集体消费行为,只有共同选择,共同付费、共同受益的特点。由于各个业主在选择哪个物业管理公司等诉求上不可能取得完全的一致,而一个物业又只能由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统一的管理,因此必须要由业主委员会这样的组织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集中整和、统一代表广大业主的分散意志,使业主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决定物业管理重大事宜的权利得以有效地实现。在物业管理消费过程中,由于单个业主在物业管理公司往往处于弱者地位,仅凭个人力量难以与之抗衡,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权、建设权难以得到保障,而业主委员会则可以在享有对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权的基础上有效行使监督权。因此,通过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集中行使物业管理的选择权、决策权,是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的有效组织形式。

(二)有利于明确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是物业管理服务的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除了受到有关法规、规章的调整和规范外,应通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予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物业的业主是一个分散的群体,业主的意志具有多元化的特点,任何一家物业管理公司都难以做到与每一个业主分别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曾有个别房地产开发公司下属的物业管理公司在向业主交楼时,以交钥匙为条件强迫业主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但这一做法显然违背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没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就无法具体明确,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费用等问题就无法量化、细化,一旦发生纠纷,就缺乏外理的有效依据。因此,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明确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责、权、利关系的唯一有效形式。

(三)有利于促进形成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机制。

在物业管理起步的初期,由于 业主无法自主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往往是“谁建设谁管理“,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自组或指定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物业管理。服务好的物业管理公司无法依托其服务质量、品牌信誉接管更多的项目,形成规模效益;服务差的物业管理公司则得过 且过、滥竽充数,无视业主的意见和不满垄断经营。物业管理行业没有竞争,企业就没有生存的压力,也就没有前进的动力,长此以往必然造成整体服务质量的下降,损害广大业主的利益。而近年来出现的业主委员会以招投标形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正是打破垄断管理局面,培育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机制的有效途径,是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动力。

由此可见,没有业主委员会,缺少了物业管理的主体,物业管理也失去了生存和发展基础,也就谈不到发挥物业管理新体制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和效能。因此建立业主委员会,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是我国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新体制的基础,也是培育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的必然要求。

四、关于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地位的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业主委员会既非自然人,也非法人,应归属于其他组织,它具备了其他组织的几个必要条件:

1、合法成立

建设部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六条:“住宅小区应当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南宁市政府18号令《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住宅区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导下,及时组建住宅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住宅区首次住户大会或住户代表大会选举或协商推举产生。管委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5日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法登记。”第七条规定:“管委会代表住户的利益,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管委会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制定管理委会章程,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工作”。以下两个行政规章充分说明业主委员会是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组建,并取得批准成立的合法组织。

2、一定组织机构

《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管委会委员一般为5至15人,具体数额可由住户大会或住户代表大会根据住宅区规模确定,但必须是单数。管委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由管理委员选举或推举产生。管委会可邀请2棗3名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下或居民委员会、派出所的代表担任管委会顾问。”

3、有一定的财产

业主委员会财产生要来源于以下三个部份:

(1)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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