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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再征民意

2008-10-6 20:11:02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高园    
核心提示: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于10月30日在济南市就条例草案中的几个问题举行立法听证会。听证的主要内容是:关于草案第28条,水、电、气、暖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产权移交的规定;关于草案第42条至第48条,业主委员会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关于草案第62条,车库和车位出售、出租的规定;关于草案第81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规定;关于草案第97条至第99条,与物业管理相关的社区管理和服务的规定。

10月5日《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立法正在紧锣密鼓进行中。由于这部法律十分重要,与民众息息相关,许多具体的规定牵涉各方利益,因而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再次向社会公布该法草案,征求各界意见。同时,将在10月30日举行立法听证会。

在9月23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省政府将该法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虽然条例经过长达八年的起草和多次修改,条文日益完善,但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认为,这是一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的重要法规草案,应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后,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同时,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于10月30日在济南市就条例草案中的几个问题举行立法听证会。听证的主要内容是:关于草案第28条,水、电、气、暖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产权移交的规定;关于草案第42条至第48条,业主委员会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关于草案第62条,车库和车位出售、出租的规定;关于草案第81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规定;关于草案第97条至第99条,与物业管理相关的社区管理和服务的规定。

听证会拟确定10名至15名陈述人和15名旁听人。凡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山东省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公民和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单位,都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名参加陈述或提出旁听申请。

已被阅读 次  责任编辑: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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