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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08-10-7 15:30:16    来源:东亚经贸新闻    作者:单立国  刘尧…    
核心提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价格。
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及时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浮动幅度范围内,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房屋出租 业主应通知物业

房屋具备入住使用条件,建设单位应向业主发出办理入住手续的书面通知,业主应在接到书面通知30日内办理相关入住手续。业主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入住手续,其入住时间以建设单位发出书面通知日期为准。

业主将物业出租、出借的,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使用人未交纳的,由业主交纳。物业出售或者更名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未封闭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由环卫部门负责。封闭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垃圾清运由环卫部门负责。

物业维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按楼建账、按户核算,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保修期满后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按当地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执行。具体数额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按照当地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测算后,予以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业主转让物业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剩余部分随物业同时转移过户。

物业灭失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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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阅读 次  责任编辑: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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