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 业主应通知物业
房屋具备入住使用条件,建设单位应向业主发出办理入住手续的书面通知,业主应在接到书面通知30日内办理相关入住手续。业主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入住手续,其入住时间以建设单位发出书面通知日期为准。
业主将物业出租、出借的,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使用人未交纳的,由业主交纳。物业出售或者更名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未封闭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由环卫部门负责。封闭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垃圾清运由环卫部门负责。
物业维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按楼建账、按户核算,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保修期满后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按当地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执行。具体数额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按照当地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测算后,予以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业主转让物业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剩余部分随物业同时转移过户。
物业灭失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