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业主公约》是业主完善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手段
在物业管理中,权利的主体是全体业主,管理的对象是每一位业主,与行政管理不同,物业管理的强制性要弱化很多,因此,业主的自觉行为往往会对物业管理自治产生重大影响,在物业管理中,其全部内涵就是在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利内协调和规范行为,这就要求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成员必须要有一个行为准则,这也是在社区范围内全体成员的行为准则,有了这个准则,才能够依此判断是非,规范行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因此,就如宪法是一个国家独立的标志一样。《业主公约》是物业管理自治的基础,没有公约,谈不上自治,也就无法顺利的行使权力。
在物业管理中,如果没有《业主公约》,每一个业主都直接引用法律或法规的规定,那么由于每一个业主的素质和理解不同,其具体行为的准则也就会存在差别,再出现矛盾的时候,就很难有一个明确的评断标准,因此,往往很难解决。因此,要想顺利的实现业主的物业管理自治,就必须对具体的问题制定适合社去自身特点的行为准则,离开了这个准则,物业管理将很难实现真正的自治。
《业主公约》是对业主自身的一种约束,不是用来约束他人的,《业主公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每一位业主的承诺和守信,没有这一点,《业主公约》也就失去了价值。如果公约禁止乱倒渣土,你非要乱倒,禁止私搭乱建,你非要私搭乱建。甚至走上法庭,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社区问题,这样的话,业主公约的价值必然大打折扣。所以说,《业主公约》是一份建立在全体业主重诺守信前提下的一份自我约束的自律文件,他的试行,首先要靠业主们的自律,然后靠互相的监督,强制性的手段,往往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下下之策。
在物业管理自治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建设是非常重要的,这是业主实现自治的最有力手段。但是,目前而言,业主委员会的建设还不尽如人意。由于成立的艰辛和过去的斗争,最新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往往会忽视其本身的职责,而把大量的精力用于延续前期的斗争。而当这些斗争本身脱离除物业管理范畴的时候,业主委员会往往会显得力不从心,因为法律赋予业主大会的权利主要是物业管理。当然,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大部分的业主委员会都是从斗争中产生出来的,其中与开发商的斗争有为主要,但是,一旦业主委员会成立,除了这些斗争之外,更重要的工作就是物业管理的自治。
因此,一旦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就要求委员们必须从一个更高的视角来审视物业管理本身,更多的关注那些与全体业主相关度更高的物业管理事物,以往的斗争行为,即便是延续至今,也决不能影响这个主要的任务。甚至在二者发生抵触时,需要明辨大小,分清主次,甚至不惜牺牲一些局部的、阶段性的利益以保证全体业主全局的长远的权益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这对于业主委员会的委员而言,同样是一次自我约束的过程。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全体业主行使物业管理权利的行为规范
物业管理权利的主体是全体业主,因此,表达全体业主的统一意志就显得非常重要。目前,业主大会是表达这一意志的法定方式。业主个体的意志,只有通过一个规范的程序才有可能转化为全体业主的意志。要想准确的表达全体业主的意志,就要求全体业主都按照同一个程序和规范来表达意愿,这个程序,就是《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在这个程序中,任何人的主张都有可能变成全体业主的意志,但是任何人的主张并不等于全体业主的意志。任何人都没有资格脱离规则单独主张物业管理权利,即便是主张了,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甚至如果因此而侵害了其他人的权利,还有可能会承担责任甚至受到惩罚。
因此,如果任何一个业主想要在物业管理领域主张权利,就必须按照这个法定的程序来主张,脱离了这一点,极有可能举步惟坚,甚至寸步难行。在这方面,决不能有为所欲为的想法,也没有必要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或者法律不禁止而去“自谋生路”,这样做无论从风险和代价上说,都是得不偿失的。就好像过一条河,无疑坐船是最经济可靠的一种方法(当然可以走桥,如果有的话),但是并没有禁止你涉水过河,大概也不会有人去选择这种方式。所以说“法律没有禁止”,并不是证明一条道路可行的条件。如果现实中仅仅依靠“法律没有禁止”作为决定自己行为模式的唯一凭据,不能说是一种理智的选择,而且结果往往与预想的相去甚远。
如果说《业主公约》是一份决定业主们能做什么的文件,那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就是一份怎么做的文件,只有当大家都明白了做什么和如何做的时候,全体业主才能真正很好的履行物业管理的自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