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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热点答疑

2008-11-28 17:44:00    来源:北方经济时报    作者:赵磊 哈欣…    
核心提示:《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9月10日颁布,并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近日从市国土房管局了解到,《条例》颁布后得到了社会和群众的广泛关注。市国土房管局汇集了近期群众咨询较多的相关问题,为业主集中解答。本刊也将分期选登部分热点问题。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9月10日颁布,并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近日从市国土房管局了解到,《条例》颁布后得到了社会和群众的广泛关注。市国土房管局汇集了近期群众咨询较多的相关问题,为业主集中解答。本刊也将分期选登部分热点问题。

1.对物业的维修责任是如何区分的?

答: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限届满后,业主对专有部分负责维修、养护;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负责维修、养护。

在物业出现危及安全、影响观瞻或者影响他人正常使用情况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

2.对有关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直接为业主提供服务,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

3.新《条例》对交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有什么要求?

答:新《条例》规定,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给业主计息。

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业主交纳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4.物业服务费确定坚持什么原则?由谁确定?

答: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自主协商确定。

5.对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交费主体、交费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但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售出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6.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几种?

答: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可以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条例有关规定如何处理?

答: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条例规定,拒绝、阻碍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除妨害;造成损失的,由违规行为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8.当事人对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怎么办?

答:当事人对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什么是前期物业管理?

答: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活动。

10.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谁签订的?到什么时间终止?

答:新建物业出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至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终止。

11.对住宅、非住宅新建物业的招标范围有何新规定?

答: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12.对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新建房屋和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有什么要求?

答: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新建房屋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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