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接到了发展商发出的招标邀请,参加了由其举办的大型住宅区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日后收到该发展商发出的“中标通知书”,通知该公司中标。该公司依照约定前往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到达后发现该发展商同时向三家物业管理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该发展商的做法是否合法?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并对合同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该公司向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文件对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主要合同条款作出了明确的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构成,属于有效要约。招标人给该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可以视为有效承诺,《合同书》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该公司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时起,与该发展商之间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即已经成立。这份合同对该公司和该发展商均产生法律约束力。
同理,该发展商与其他两家物业管理公司就同一项目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均正式成立。事实上,三份合同只能有一份能够得到履行。该发展商的行为必然会带来其他两家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违反合同的违约索赔。
更多关于(中标通知书,发展商,合法)的文章:
中标通知书的生效及合同的成立是如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