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就是理性,理性就是自然法。这是人类自我保存的基本能力。换句话说,当人失去了理性时,人实质上就失去了自我保存的能力。这样的人显然是危险的,更不要说维护自己的权力。
自然法有两个基本义务:每一个人都有义务保存自己,每一个人都有义务保存人类(他人)。这两个义务不能对立而应该统一。一旦出现对立,个体把保存自己的义务与保存群体的义务对立起来,人就把自我放在了非理性的战争状态,人的行为就等于是自杀。
理性指引我们选择非自私的节制义务,以使我们在群体生活中选择较低的成本来实现和谐的共同生活。比如,当个别业主不私搭乱建,放弃自己的私利自觉加强自律时,获利的是包括自己在内的整体;当现实中司法权威缺失时,如果我们都自觉的按理性生活,把保存自己和保存整体的利益统一起来,我们共同生活的成本就会降低,生活品质就会提高。这样,正义就通过每个人的理性判断与行动变成了现实。换言之,社会的不正义是人的非理性造成的,这种非理性把保存自己的利益和整体的利益对立起来,违反了自然法,也极大的提高了社会生活的成本,伤害所有人的利益。举个简单的例子:在社区,一个人违反公约,侵害公共利益其实质是因为这个人的非理性造成的。他的没有节制的行为破坏了他赖以生存的环境,也破坏了大家的生存环境,最后殃及的也包括他自己。如果民众普遍的理性缺失加上行政、司法不作为,就可能导致人的非理性泛滥成灾,道德沦丧,使群体付出巨大代价。
自然法,也就是理性与自我保存间有深刻的共生、互动关系。自毁、自杀、非理性就是违法自然法。当业主不知道什么是“自然法”,什么是理性时,业主就不知道什么是自我保护。而不知道作我保护的人如何维权呢?这显然是违反人的本性,违反常识的。
“自然法的基础是那根植于每个人心中的最强烈的欲望。自我保存的欲望决定了人们的行为方式;(上帝和自然决不会允许一个人自暴自弃,以致忽略了他自己的保存)”(同上第556页)自然法以和平和保存自己为目的。显然,我们可以看出,西方人的“自我保护”的最低标准和中国人的标准是完全不同的。西方人的自我保护指财产和人的尊严及基本权力的保护,而中国人的自我保护一般指生存。这种差异造成了中西文明价值观的根本不同,尽管我们用同样的字眼。
这样的差异也造成了公民与私民(臣民)区别。西方人的自然法,理性的最低标准是把自我保护和保护公共利益统一起来,从而形成公民意识和公民社会;而中国人的自然法和理性则把自己的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对立起来,导致混乱和集权文化彼此循环。因此,表面看我们可能说的是同一件事,用的是同样的词,但结论可能是完全不同的。
在西方人看来的自毁和非理性,在中国人看来,可能是理性的,是“占便宜”。(比如私搭乱建和不交物业费等)。
我们业主的观念急需从原始的、感性的、非理性的,违反自然法的状态提高到至少西方17世纪的“理性、文明”的水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