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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部发[2005]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现将《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申报表
2.物业管理资格认定考试合格人员情况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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